杭州公司注销,有股东不同意如何处理?
“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公司亦是如此。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市场变化如此之快,若是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公司被淘汰也是必然。如果一个公司持续亏损,大多数股东都觉得回天无力,想要把公司注销掉,但有个别股东不同意,觉得还有机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把公司注销掉吗?
公司注销的法定条件如下:
1,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法定事由出现时;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股东会议解散;
5,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非以上缘由,不得解散。
由上可知,除却股会决议解散外,公司出现其他情况需要注销,股东同不同意并不重要。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简单点就是说,只要同意解散的股东股权占比超过66.6%就可以将公司注销。
通过诉讼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多带带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因此,若判决支持股东解散诉讼,那么公司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未了的事务及财产,并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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