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杭州注销公司通常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非正常注销或恶意注销,逃避纳税义务
由于部分纳税人长期不申报,不申请注销,基层税务机关只能按非正常户认定的相关规定处理。部分纳税人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实际发生了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但因为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杭州注销税务登记,长期零申报,基层税务管理单位为了征管考核指标,只能将该部分纳税人纳入非正常户管理程序。相关部门衔接制度程序不完善。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注销没有要求企业提供税务注销证明文件的规定,造成税务登记未注销,或者仅仅凭国税或地税一家的注销证明就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且收缴了营业执照和公章,造成基层税务部门启动税务注销程序无从下手或者已经找不到企业相关人员的局面。
二、企业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为了逃避清算,在停止生产经营时不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目前不少企业都是私营性质,特别是招商引资企业,往往不办理注销登记就一走了之。税务机关在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而催报时才发现企业已停产走人;还有一些企业停业已久,而雇用的会计还一直进行零申报;一些企业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却不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一走了之。虽然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注销,但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处于无从下手的境地。企业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无法实行税款清算,即使税务机关进行清算调查也往往已是人去楼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实物,想执行的财产也大都早已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
三、注销清算程序不规范
由于税务机构分设,部分注销企业往往忽略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的清算;或者在国税部分清算,却忽略了到地税部门清算;更有甚者忽略了注销企业资产的处置,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大量流失。部分企业欠缴税款后逃之夭夭,税务机关将其转为非正常户,税款也无处追缴破产企业,一旦破产程序终结,未获得清偿的欠税也就随着企业的破产而自然“流产”;强制拍卖、出售、转让的企业,收入往往划归主管部门或上缴地方财政,而欠税问题却无人理睬。
四、部门配合不够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注销清算是企业法人注销清算的必经前置程序,企业在申请注销法人工商登记前必须提供税务注销清算的相关文件,包括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等。但由于我国当前行政机关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行政监管不力、场规则不完善等原因,有些企业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注销清算的程序和手续。这些行为,都为企业逃避缴纳税款、恶意转移隐匿资产等提供了可能。
五、对注销清算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税务机关内部负责税务注销清算工作的大都是税管员,而税管员由于日常工作量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实施注销清算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等原因,致使有些税管员仅凭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情况及账面财务数据就对企业出具了税务注销清算报告。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税务部门往往没有主动提前介入并监督企业的清算工作,不重视企业清算所得应缴的税款,有的企业清算后财产已分配完毕,税务部门即使事后要对企业税务清算所得补缴所得税,也由于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欠税,而税务部门内部又由于注销时间的限制和欠税机制的考核,不方便长期拖宕或延迟办理。